
公告日期:2024-06-11
证券代码:832567 证券简称:伟志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伟志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订并完成工商备案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基本情况
伟志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5999.6666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5999.6666
万元(单位人民币元,下同)。 万元(单位人民币元,下同),为在公
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股
东)认购的股本总额。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理由并公告。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具体内容。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股
理由。 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报告。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董事会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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