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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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云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3)第049号
致:深圳市云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云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云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2023年4月2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3年5月16日下午15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地点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天安数码城3号楼A座801室深圳市云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699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300万股的73.87%。该3名股东均为在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信达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99 万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99 万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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