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4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联海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2】苏中坚汇见字第 002 号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JIANGSU ZHONGJIANHUI LAW FIRM
中国镇江正东路三十九号东大院一号楼 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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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O 二二年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联海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联海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江苏联海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海通信”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见证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江苏联海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联海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书,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
本次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江苏联海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05 月 20 日上午 10 点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
议的形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包家裕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载明内容一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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