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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9 20:46:30 股吧网页版
安华生物:股东大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2607 证券简称:安华生物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安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安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山东安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重大制度;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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