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8
证券代码:832613 证券简称:资博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四川资博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0 月 16 日,公司收到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川 0802
刑初 533 号《参加诉讼通知书》、(2021)川 0802 刑初 533 号《举证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元市利州区兴涵笔行
主要负责人:周根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租户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元农产品交易中心华珍副食品
主要负责人:何华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租户
姓名或名称:四川资博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焕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挂牌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元市农产品交易中心华珍副食品
主要负责人:何华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租户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广元资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江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李天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挂牌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原告租赁位于广元市利州蜀南路 205 号原广元农产品交易中心仓储
L 座仓库,2020 年 4 月 10 日,李天国雇佣张焕强对 L 座 64 号仓库内的钢构层
进行拆解,拆解过程中引发相邻 65 号仓库起火,火灾烧 64、65、66 号仓库部分货品,67 号仓库部分货品水渍受损,M 座 85 仓库屋面部分设备烧毁,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2021 年 11 月 7 日,附带民事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兴涵笔行请求广元市利
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焕强、广元市农产品交易中心华珍副食店、四川广元资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人的物资损失3,628,694.49元。
2022 年 8 月 25 日,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兴涵笔行申请将四川资博农副产品股份有
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
提出事实与理由:被告人张焕强因涉嫌失火罪一案,于 2020 年 6 月 25 日移
送至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审查查明:2020
年 4 月 10 日 9 时许,被告人与李天国同受被告广元市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华珍副
食店的雇佣,到广元市利州区蜀门南路 205 号原广元农产品交易中心仓储对 L座 64 号仓库内的钢构层进行拆解。当日 11 时许,被告人张焕强在进行仓库内第二层进行热切割时,引发相邻 65 号仓库起火,火灾烧 64、65、66 号仓库部分货品,67 号仓库部分货品水渍受损,M 座 85 号仓库屋面部分设备烧毁。被告四川广元资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长期对消防设施疏于管理,在火灾发生时,消防管道居然没有水,无法控制火势,致使原告人的损失扩大。
事后,起火地段经广元市利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现场进行勘验,认定起火时
间为 202 年 4 月 10 日 11 时 15 分许,起火部位为中国广元农产品交易中心仓储
区 L 座 65 号仓库第三层,起火点为 65 号仓库第三层楼梯口西侧隔墙中段下部,
起火原因为被告张焕强对 64 号仓库内第二层(钢构层)进行热切割(气割)作业时,飞溅出的火星引燃相邻 65 号仓库内可燃物后引发火灾。
经广元市利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次火灾造成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628694.49 元,其中涉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财务损失为 3628694.49 元。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张焕强作为专业的切割技工,在进行热切割作业时,未对周围环境及安全作业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引发此次火灾事故,其行为构成失火罪,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广元市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华珍副食店作为张焕强的雇主,就雇工给原告造成的损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川资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房屋出租人,长期对出租房的安全设施怠于维护管理,在本次发生火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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