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832614 证券简称:旺大集团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4 日第四届第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币资金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工作,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实现货币资金的统一管理,根据《公司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财政部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公司资金管理根本原则: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的所有资金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后统一调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管理是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收入、支付、保管等事宜的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规范银行账户管理、资金计划管理及资金支付管理等业务,
有关交易事项决策权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 货币资金管理六项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违规越权审批资金;
(二)严禁私设小金库及账外账;
(三)严禁个人因私借款;
(四)严禁非出纳人员未经公司批准收取客户货款;
(五)严禁所属企业未经公司批准进行对外融资、投资 及担保;
(六)严禁所属企业未经公司批准进行关联交易(外部单位个人)。
第二章 资金审批权限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人仅限以下人员:所属企业财务经理、
所属企业总经理、财务中心资金经理、财务中心总监、财务总监及公司总裁。其他各级人员未经授权无资金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落实执行,财务中心总监协助公司
财务总监开展资金管理工作,各所属企业财务经理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向公司财务中心反馈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上级可以根据其工作安排情况,将本制度规定的相应权限授予下级
执行,资金管理权限的授权必须得到财务总监的批准,并将书面授权书交财务中心总监备案。公司所有资金管理审批权限人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资金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否则经办人员应当拒绝办理。
第十条 公司资金管理审批权限
公司资金审批权限包括银行账户、资金计划、资金调拨、融资管理、投资担保、经营开支等六项管理业务,资金管理审批权限如下:
1、本制度及附件一、附件二明确规定的,按本制度执行;
2、本制度未明确规定,但是在公司相关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3、本制度及公司相关制度没有规定的,应报总裁批准;
4、如果超越总裁职权的,应根据相关制度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各级财务部门应当依据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业务事项的书面决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大额支付审批流程
序号 支付对象 支付范围 金额标准 申请人 批准人
1 同一个 单笔支付 50 万元及以上 财务经理 资金经理
2 法人单位 一天内支付 50 万元及以上 财务经理 资金经理
3 同一个 单笔支付 10 万元及以上 财务经理 资金经理
4 自然人 一天内支付 10 万元及以上 财务经理 资金经理
说明:
1、采购原料款已在 OA 走过流程的除外。
2.任何法人单位及任何自然人均需要汇报。
3.所属企业审批流程与大额资金审批流程同时运行,经批准方可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及各所属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业务部门经办人申请;
(二)办理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支付复核:财务部门复核;
(四)支付批准:授权审批人员批准;
(五)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办理支付。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除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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