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3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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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2. 《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3. 《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4. 《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5. 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等议案。2024 年4 月 2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平台(http://www.neeq.com.cn)(以下简称“股转平台”)上披露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等会议资料。
(二)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股转平台上披露了《广东旺大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议案内容以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00 在公
司会议室(具体地址:广州市萝岗区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 9 号 1002 房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钟世强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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