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证券代码:832627 证券简称:锦达保税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锦达保税仓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江苏锦达保税仓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会 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锦达保税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锦达保税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锦达保税仓储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 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
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
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出席会议登记手续,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
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
构。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抵押和质押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授权)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银行融资、授权发行事宜审议批准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对外投资的权限: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下的对外投资;
(二)董事会收购或出售资产权限: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三)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权限:决定一年内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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