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3
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苏州固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93 号大上海时代广场 1109 室
邮政编码:200021 电话:(8621) 2319 3088 传真:(8621) 5386 1619
2022 年 5 月
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苏州固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苏州固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固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殷利华、郭添一律师出席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l、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固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固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以及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就本次股东大会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苏州固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固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4、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表示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5、按照相关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
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披露了《苏州固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等,本次会议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越秀路 6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华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l、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件、股东签到册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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