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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15:31:38 股吧网页版
高德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薛庆峰、韩琳琳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或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作出决
议,并根据相关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公布《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召集人、参会人员、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通知各股东。通知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 15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 15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黄志贤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表及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数为 48,959,9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3%。其中现场投票表决股东(及代理人)6 人,代表股份数 48,664,034 股,网络投票股东 4 人,代表股份数 295879 股。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前述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公司已经在《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公告中列明。具体议案为:

1、《关于公司拟撤回终止挂牌申请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经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共计一项。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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