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02
关于对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奔腾集团) ,住
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东四段。
张郁达,男,1977 年 7 月出生,奔腾集团控股股东。
田永林,男,1968 年 8 月出生,奔腾集团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奔腾集团有以下违规事实:
245,797,000 66.26%
2018 4 11 2023 1 22
2020 9 23
- 2 -公司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十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被冻结股东张郁达未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田永林未及时披露
司法冻结信息, 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我司做出如
下决定:
对奔腾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郁达、田永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
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
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3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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