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2-24
证券代码:832673 证券简称:中香农科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湖北中香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5,086,000 股,占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中香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治理结构,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湖北中香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及《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提案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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