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2-24 15:39:39 股吧网页版
中香农科:公司章程(2023年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2-24


证券代码:832673 证券简称:中香农科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湖北中香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中香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由原湖北中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原有限公司的股东为现公司发起人。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北中香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bei Zhongxiang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公司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888 号高
农生物园 A 区 7-2#楼,邮政编码 430206。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74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湖北中香米,服务农民致富奔小康。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限分支机构);农作物种子加工(限分支机构)、批零兼营;种衣剂、拌种剂、新型肥料、预包装食品的批零兼营;农副产品的收购、加工(限分支机构);农业技术研究、推广及咨询服务。(依法需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于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全部由原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
起人认购。原有限公司截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人
民币 38,691,546.28 元,各发起人以原有限公司前述净资产折合为股
份公司的股本总额人民币3,000.00万元(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由原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按照各自在原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相应数额的股份;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