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9
证券代码:832676 证券简称:先路医药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先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先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先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开披露文件
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节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将多次募集资金混同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节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由主办券商对公司
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若经主办券商核实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公司应当配合主办券商完成整改规范,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同时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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