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15
公告编号:2021-004
证券代码:832686 证券简称:ST 育星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违规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18 年 6 月 27 日,李虎彬与宁夏金融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融超市公司”)签订了《民间资金借款合同》,通过居间人金融超市公司从朱富贤
处借款 50 万元整,借款期限为 6 个月,自 2018 年 6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9
日止,月息为 10‰,如逾期未还,则逾期利息按照约定利率加收 50%的罚息。2018
年 6 月 27 日,朱富贤向李虎彬出借了 50 万元。
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王雪琴、宁夏金讯通投
资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与朱富贤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虎彬以个人名义借款,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属于公司违规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因借款到期李虎彬未偿还该笔借款,朱福贤已向银川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2019 年 8 月 9 日银川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银川仲裁委员会于 2020 年 5 月 23
日作出裁决书([2019]银仲字第 420 号),裁决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李虎彬向朱福贤偿还借款本金 500000 元及 2018 年 6 月 27
日至 2019 年 7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 63502.66 元,并以 500000 元为基数,按照
15‰支付自 2019 年 7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公告编号:2021-004
(2)被申请人李虎彬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 26000 元。
(3)被申请人银川金讯通投资有限公司、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雪琴对被申请人李虎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李虎彬追偿。
朱富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查封育星达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 23 号楼 1 单元 301 室、金凤
区长城花园四期 23 号楼 2 单元 302 室,李虎彬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银
川市兴庆区某室、金凤区某室房产的房屋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上述房屋均有抵押。
因李虎彬未能履行裁决,朱富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
院于 2020 年 7 月 6 日立案执行,2021 年 1 月 6 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20]宁 0104
执 4430 号之一),因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执行程序。
(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该对外担保发生时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进行披露。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适用
(二)自然人适用
被担保人姓名:李虎彬
住所:银川市兴庆区南园二村 1-4-501 室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
被担保人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关联关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8 年 6 月 27 日,李虎彬与金融超市公司签订了《民间资金借款合同》,
公告编号:2021-004
通过居间人金融超市公司从朱富贤处借款 50 万元整,借款期限为 6 个月,自 2018
年 6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9 日止,月息为 10‰,如逾期未还,则逾期利息
按照约定利率加收 50%的罚息。
公司、王雪琴、宁夏金讯通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与朱富贤签订
《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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