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28
公告编号:2019-029
证券代码:832686 证券简称:育星达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违规对外担保并涉及诉讼、收到执行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违规担保情况概述
2018 年 5 月 21 日,李虎彬、王雪琴与宁夏惠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借
款合同》,借款 3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5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止,
年利率 18%。
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星达”、“公司”)于 2018 年 5
月与宁夏惠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育星达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虎彬、王雪琴以个人名义借款,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属于公司违规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上述违规担保的涉诉情况
借款合同签订后,宁夏惠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按约定向被告李虎彬、王雪琴提供了借款。借款期届满,李虎彬、王雪琴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后,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宁夏惠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5 日作出(2019)宁 0104 民初
5644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虎彬、王雪琴偿还原告宁夏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2
公告编号:2019-029
万元、利息 8100 元、罚息 15227 元,于 2019 年 5 月 25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20000
元;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20000 元及利息 8100 元;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偿还借款本金 40000 元;于 2019 年 8 月 25 日偿还借款本金 40000 元及
罚息 15227 元。并按照年利率 18%支付下剩全部借款本金自 2019 年 4 月 8 日起
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李虎彬、王雪琴逾期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原告宁夏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下剩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虎彬、王雪琴追偿;
(三)案件受理费 3166 元,已减半收取 1583 元,由被告李虎彬、王雪琴、
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宁夏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
被告李虎彬、王雪琴、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5 日前随上
述借款本金、罚息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三、被申请执行的情况
申请执行人宁夏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向银川市兴庆
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立案。
2019 年 7 月 24 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下发了(2019)宁 0104 执 6635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李虎彬、王雪琴、银川育星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你们与宁夏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 0104 民初 5644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普惠小额贷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0 万元,利息 8100
元、罚息 15227 元,并按照年利率 18%支付剩下全部借款本金自 2019 年 4 月 8
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目止的利息。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 1583 元,依法缴纳执行费 1753 元。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虎彬、王雪琴尚未履行上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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