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2693 证券简称: 东鼎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东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东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东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股东通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未
挂牌前,股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 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
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采取记名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采取记名方式,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如下内容: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如下内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三)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公司股东名册由董事会负责管理。
公司股东名册由董事会负责管理。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据。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 行使股东权利。
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
抗第三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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