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2-07
证券代码:832707 证券简称:国豪股份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01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改<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经营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条 股东大会可以通讯的表决方式进行,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要求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发行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集资金的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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