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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26 15:39:50 股吧网页版
景心科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景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26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市景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2)第 78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18 层

电话:0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关于广州市景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景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市景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波律师、沈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
了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景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
召开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www.neeq.com.cn/index)中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2022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广州市天河
区天府路 307 号 4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前述公告一致。

公司董事长张晓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记录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员签名。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召集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
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根据会议通知,凡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182,1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98%。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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