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公告编号 2024-010
证券代码:832727 证券简称:景心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广州市景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3 年年报审计期初数变动及相关事项的
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补缴税款情况
广州市景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3]50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稽查期间:2018年2月1日-2023年2月28日),现将相关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未确认收入及未按照正确增值税税率申报增值税,征收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并加征滞纳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 39 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33,914,524.11 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乘以7%的税率,
公告编号 2024-010
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374,016.70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乘以3%的费率,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合计
1,017,435.69 元。
4、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税〔2021]11号)第二条的规定,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乘以2%的费率,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678,290.50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应退回已退回2018年-2020年企业所得税4,697,056.80元,应补缴2021-2022年企业所得税4,001,354.02元,合计应退回已退回企业所得税695,702.78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62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税款 37,288,564.22 元及滞纳金 23,894,914.82 元公司已于 2023 年按
时全额补缴。
二、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情况
因 2022 年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原因,公司于 2022 年 5 月申请并收到天河区税
务局国库转入的增量留抵退税款,于 2022 年 9 月因公司发展规划原因申请增量
留抵退税回缴至天河区税务局国库。公司于 2023 年 7 月重新申请 2022 年增量留
抵退税退回而形成应退回已退回附加税费总计 89,254.60 元(其中:城市维护建
设税 52,065.21 元、教育附加 22,313.63 元、地方教育附加 14,875.7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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