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18
公告编号:2021-021
证券代码:832740 证券简称:芝星炭业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1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7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中创建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小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代理人未知、律所未知
(二)(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魏安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华、张璎珞,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魏安国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魏安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华、张璎珞,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1-021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2 年 4 月 16 日,原告与第三人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芝星
炭业)签订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向芝星炭业增资,出资 2000 万元取得 400 万股的股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如芝星炭业未能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实现境内外资本市场 IPO 上市,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回购其所持
股份,并约定了回购办法及违约责任。
随后,原告按协议向芝星炭业增资,芝星炭业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实
现 IPO。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以被告拒不履行回购其 180 万股股份的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回购款 1316.91 万元及违约金 1201.68 万元。
(六)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定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开庭审理。被告认为原告所诉事实不完整,请求
理由不成立,已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中公司为第三人,原告并未对公司提出任何诉求,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已委托律师积极应诉,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中公司为第三人,原告并未对公司提出任何诉求,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已委托律师积极应诉,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会产生影响。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公告编号:2021-021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法院传票
2、应诉通知书
3、民事起诉状
福建省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