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4
证券代码:832743 证券简称:福能租赁 主办券商:国开证券
福建福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8 月 23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3 年 8 月 22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厦门仲裁委员会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我司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福建福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名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申请人一
姓名或名称:六盘水市文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明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申请人二
姓名或名称:六盘水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申请人三
姓名或名称:六盘水市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伟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申请人四
姓名或名称:六盘水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伟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 2016 年 3 月 16 日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性售
后回租合同》、《抵押合同》, 2019 年 5 月 17 日签订《补充协议(一)》、《抵押
合同补充协议(一)》,2020 年 5 月 19 日签订《补充协议(二)》、《抵押合同补
充协议(二)》,2016 年 3 月 16 日、2019 年 5 月 17 日及 2020 年 5 月 19 日,申
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签订《保证合同》及《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一)》、
《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二)》,2016 年 3 月 16 日、2019 年 5 月 17 日及 2020 年 5
月 19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三签订《保证合同》及《保证合同补
充协议(一)》、《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二)》,2020 年 5 月 19 日,申请人与被申
请人一、被申请人四签订《保证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一自 2019 年 2 月 20 日起陆续出现逾期支付租金
的情形。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暂计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被申请人一偿还申请人
租金 222,564,921.59 元及违约金 9,674,200 元,仍有租金 155,000,000 元及违约金
52,039,669.1 元尚未偿还。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一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租金 155,000,000 元(人民币,下同),
并支付违约金[暂计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违约金为 52,039,669.1 元,此后以
155,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计算详见附表];
2、裁决被申请人一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购买价款 10,000 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一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40,000 元;
4、裁决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对上述 1、2、3 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裁决申请人有权对位于六盘水市凉都大道与钟山大道交叉口的凉都体育中心体育馆和体育场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 1、2、3 项下债务;
6、裁决申请人有权以被申请人一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凉都大道与钟山大道交叉口,钟山大道与荷泉路交叉口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市土国用(籍)第 20122076、20149111、20149112 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 1、2、3 项下债务;
7、裁决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用、公告费用均由四被申请人承担。
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抵押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签订的《保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三签订的《保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四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已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租赁物的回租移交,现租赁期限已届满,被申请人一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申
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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