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01
证券代码:832743 证券简称:福能租赁 主办券商:国开证券
福建福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8 月 31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3 年 4 月 14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厦门仲裁委员会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我司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福能(漳州)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子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启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7 月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东猛狮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或“保证人”)以其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湖北猛狮公司”或“被申请人”)在湖北宜城投资的年产 6GWh 三元方形铝壳锂离子电池项目为租赁物向福能(漳州)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漳州租赁”或“申请人”)申请设备直租,由于锂电池生产线设备系由多种生产模块设备组成,涉及不同的生产厂家(出卖方)。 因此,
申请人与“湖北猛狮公司”双方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根据租赁物及出卖方的不同,
分别签订了 13 份《融资租赁合同》【编号:FNZL(ZZ)2017001—FNZL(ZZ)2017013】,猛狮科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止;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将争议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履行过程中,湖北猛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手续费,因湖北猛狮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已构成《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根本违约, 2019 年 7月 31 日,漳州租赁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加速到期措施,要求湖北猛狮公司立即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并赔偿所有损失。2019年 10 月,厦门仲裁委作出厦仲裁字 20190732 号《裁决书》,裁定湖北猛狮公司在裁决书送达 15 日之内向漳州租赁支付到期租金、加速到期租金、租赁手续费、
名义价款等合计 373,992,648.71 元、违约金(该违约金暂计至 2019 年 7 月 19 日
为 1,613,524.99 元,2019 年 7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2 日,应以到期租金及
手续费共计 14,115,040.35 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019 年 8 月 13 日
至实际还清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应以全部租金及租赁手续费373,862,648.71为计
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同时还需支付因仲裁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
100,000.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保险费用 187,855.00 元及仲裁费
1,943,081.00 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湖北猛狮公司、猛狮科技未按照《裁决书》限期履行债务,申请人向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襄阳市人民法院裁定由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2019 年 8 月 19 日,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受理湖北猛狮公司破产。2021
年 6 月 8 日,申请人向“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
“破产清算组”)主张取回租赁物。2021 年 6 月 20 日,破产清算组向申请人发出
《回复函》,认可申请人有权取回融资租赁物,但认为租赁物的取回细节、租赁物残值的确定方式等问题需要进行具体协商。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申请人在向湖北猛狮公司主张支付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并经厦门仲裁委裁决后,因湖北猛狮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有权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再行申请仲裁,请求收回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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