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7-22
公告编号:2020-020
证券代码:832748 证券简称:豫新股份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洛阳豫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6 年 11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6 年 10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武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武安市明芳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明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维斌、河北泽林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二审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洛阳豫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叶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索亚星、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10 月 11 日,武安市人民法院向公司下达发(2016)冀 0481 民初 3174
号应诉通知书,武安市明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芳公司”)以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提起诉讼。事实与理由为:2013 年 7 月 4 日,明芳公司与豫新股份签
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高炉水渣超细粉工程管带机项目技术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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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豫新股份采购皮带输送机并提供设计安装服务。2016 年 6 月 22 日,武安市安
全生产监督局向明芳公司下达了(冀邯武)安监管责改字[2016]第(2550)号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整改内容:1、皮带运输机单侧人行通道净宽不足 1.2 米;2、皮带运输机机尾出口楼梯未设防护栏杆,跺脚板;3、皮带运输机机尾皮带胀紧
装置未设人员检修平台。责令明芳公司对上述问题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前整改完
毕,达到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明芳公司以公司负责设计、生产并安装的产品未能达到标准为由向提起诉讼,并要求公司对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019 年 6 月 24 日,武安市人民法院做出(2016)冀 0481 民初 3174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洛阳豫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赔偿武安市明芳钢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 2,570,752.00 元;
二、驳回武安市明芳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 34,800.00 元,由洛阳豫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7,366.00 元,武安市明芳钢铁有限公司承担 7,434.00 元,鉴定费 263,000.00 元,由洛阳豫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019 年 7 月 8 日,豫新股份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冀 0481 民
初 3174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一审原告诉讼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产品设计缺陷进行整改造成的整改费用和停产损失共计 350 万元(包括修复费用和贬值损失);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评估费用。
2、诉讼依据:
2016 年 6 月 22 日,武安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向原告下达了(冀邯武)安监管
责改字[2016]第(2550)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整改内容如下:(1)皮带运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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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侧人行通道净宽不足 1.2 米;(2)皮带运输机机尾出口楼梯未设防护栏杆,跺肢板;(3)皮带运输机机尾皮带胀紧装置未设人员检修平台。
二、二审上诉请求及依据:
1、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 0481 民初3174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维持第二项,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诉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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