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9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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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 修正)》(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8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上午 10:00 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
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健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即 2022 年 4 月 26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79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9%。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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