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公告编号:2024-021
证券代码:832764 证券简称:德胜科技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洛阳德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1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安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新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豫 0323 民初 3855 号】裁定:按原告
洛阳市大资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洛阳市大资塑业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洛阳德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4-021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6 月 5 日,被告洛阳德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原告
洛阳市大资塑业有限公司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于当日分别通过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向被告转账共计 200 万元,被告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收据。
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不能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催要,原告公
司、被告公司及被告苏华强三方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达成还款协议,被告苏华强
为担保人。还款协议约定,如被告公司违反约定,原告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公司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被告苏华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等。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自原告公司为被告公司提供借款至今,被告仅支付了原告公司
2020 年 7 月 5 日之前的利息,本金分文未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洛阳德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
款人民币 2000000 元,并自 2020 年 7 月 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2000000 元
为基数,按月息 1%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 550000 元;
2.依法判决被告苏华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104200 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新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豫 0323 民初 3855 号】裁定:按原告
洛阳市大资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4-021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结合公司目前状况,本次诉讼将对公司财务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积极与相关方协商,支付洛阳市大资塑业有限公司 1,800,000.00 元。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新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豫 0323 民初 3855 号】
洛阳德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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