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1
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东权益及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3 年 12 月 7 日,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了《关于同意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函》(股转函[2023]3244 号)(以下简称“同意函”)。公司目前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本次定
向发行新增股份共计 5,500,000 股于 2024 年 2 月 6 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公司总股本由 30,830,000 股增加至 36,330,000 股。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公众公司向其他投资者发行股份、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章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披露义务。公众公司应当自完成增加股本、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 2 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进行披露。”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挂牌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4-003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挂牌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权益变动与收购》3.1 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在股票发行完成后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的,该投资者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股票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同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如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仅因其他认购人参与认购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变化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的,无须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1、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中,公司原持股 5%以上部分股东参与认购。
2、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中,参与认购的原持股 5%以上股东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侯延杰 6,153,620 19.9598% 7,653,620 21.0669%
沈阳德寿商贸有
限公司 3,650,000 11.8391% 7,650,000 21.0570%
注: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及比例为根据 2023 年 12 月 15 日全体股东名册数
据填列。
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张海华;其持股比例被动由 24.9269%变化为 21.1532%。
三、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除公司部分原持股 5%以上股东参与认购外,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未因本次股票发行而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需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的情况。
此次股东权益变动为发行股份导致的股东持股比例被动变化,该变动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也未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此次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公
公告编号:2024-003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股份的权益变动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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