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6
公告编号:2022-009
证券代码:832777 证券简称:兰州华冶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兰州华冶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2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9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本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反诉状,要求甘肃华壹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本公司签订的《甘肃华壹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稀贵金属冶炼项目中转炉等冶炼设备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要求甘肃华壹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稀贵金属冶炼设备余款
1,464,000 元,利息 373,320 元,保管费用 500,000 元。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甘肃华壹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春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邓有军、甘肃邓有军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兰州华冶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遵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伟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因电子废物深度资源化项目建设需要,从被告处购买了一套稀贵金属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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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设备,并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签订《甘肃华壹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稀贵金属
治炼项目中转炉等冶炼设备合同》 (简称冶炼设备合同)。合同约定: “该套设备总价款 488 万元(包含 17%增值费、安装费、运输费),交货地点:皋兰县三川口工业园区 0134 号,交货日期为收到预付款后之日起六个月。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额 30%,设备开始制作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额 20%,设备运抵现场安装完成后,收到被告开具的发票后支付合同总额 25%,剩余 5%为质保
金,质保期结束后结清。”原告按合同约定,在 2015 年 9 月 16 日向被告支付设
备预付款 146.4 万元,2015 年 11 月 17 日向被 告支付设备款 97.6 万元,2016
年 8 月 16 日向被告支付设备款 97.6 万元,共计付款 341.6 万元。2018 年 1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后, 签订《治炼设备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对冶炼设备的设计数据进行了修正,并将原合同总额变更为 499 万元。但被告至今没有交付设备。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继续履行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甘肃华壹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稀贵金属冶炼项目中转炉等冶炼设备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2、请求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稀贵金属冶炼设备款 1464000 元,利息373320
元(自 2017 年 1 月 5 日起,暂计算至 2021 年 3 月 15 日),并自 2021 年 3 月 16
日起,按年息 6%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设备保管费用 500000 元;
4、本诉费、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华壹环保公司与华冶技术公司签订的甘肃华壹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稀贵金属冶炼项目中转炉等冶炼设备合同,非技术开发合同。华冶技术公司系氧气斜吹旋转转炉的专利权人,无需就案涉设备进行研发。华冶技术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制造案涉设备。双方之间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关于案涉设备选型是否合理,环保三废是否达标与华冶技术公司无关。
2、华壹环保公司与华冶技术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合同目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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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实现的情形,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案涉设备已在合同期内制造完毕,华壹环保公司进行了运转调试,试调时正常运行。由于华壹环保公司该项目经专家论证后停止,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未予安装。华冶技术公司已完成合同义务,华壹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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