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26
证券代码:832777 证券简称:兰州华冶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兰州华冶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2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9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作出
的(2023)甘知民终 83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一审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甘肃华壹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春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一审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兰州华冶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遵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为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因电子废物深度资源化项目建设需要,从被告处购买了一套稀贵金属冶
炼设备,并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签订《甘肃华壹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稀贵金属
治炼项目中转炉等冶炼设备合同》 (简称冶炼设备合同)。合同约定:“该套设备总价款 488 万元(包含 17%增值费、安装费、运输费),交货地点:皋兰县三川口工业园区 0134 号,交货日期为收到预付款后之日起六个月。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额 30%,设备开始制作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额 20%,设备运抵现场安装完成后,收到被告开具的发票后支付合同总额 25%,剩余 5%为
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结清。”原告按合同约定,在 2015 年 9 月 16 日向被告支
付设备预付款 146.4 万元,2015 年 11 月 17 日向被告支付设备款 97.6 万元,2016
年 8 月 16 日向被告支付设备款 97.6 万元,共计付款 341.6 万元。2018 年 1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后,签订《治炼设备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对冶炼设备的设计数据进行了修正,并将原合同总额变更为 499 万元。但被告至今没有交付设备。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甘肃华壹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壹环保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 01 民初 1051 号民事判决,依法查明案
件事实后改判。
事实与理由:
1.华壹环保公司与华冶技术公司双方签订的是技术委托开发合同;
2.经国内知名专家论证,华冶技术公司研发、生产的设备不能满足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在于华冶技术公司;
3.本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华冶技术公司技术欠缺所致,其应该返还已经支付的研发经费。
4.一审判决显失公平。
华冶技术公司上诉请求:
1.维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 01 民初 1051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
项、第三项,撤销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设备保管费用 578000元、违约金 244000 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以华冶技术公司未提交设备保管费实际支出的相关凭证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事实认定错误;
2.一审法院认为华冶技术公司主张的违约损失已通过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予以赔偿,不予支持其违约金的观点错误。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本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反诉状,要
求甘肃华壹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本公司签订的《甘肃华壹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稀贵金属冶炼项目中转炉等冶炼设备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要求甘肃华壹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稀贵金属冶炼设备余款 1,464,000 元,利息 373,320 元,保管费用 500,000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作出
的(2023)甘知民终 83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 01 民初 1051 号民事判决;
二、甘肃华壹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兰州华冶技术工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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