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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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76
当事人:
北京东方明康医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明康),住
所地: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28 号 1 号楼 A 单元 709 号。
张进,男, 1963 年 1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兼公司 2016
年年报财务负责人。
蒋桂云, 女, 1975 年 1 月出生, 时任公司 2017 至 2018 年
年报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东方明康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 7 月 15 日,东方明康更正披露了 2016 年至 2018 年
年度报告,对定期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做出说明。
东方明康对原列入非流动资产科目的外部服务费追溯调整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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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当期费用,对 2016 年至 2018 年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调整影响 2016 年净利润-1,811,320.75 元,调整前 2016 年
净利润-1,610,207.76元,调整后 2016年净利润-3,421,528.51 元,
调整比例为-112.49%;调整影响 2016 年净资产-1,811,320.75 元,
调整前 2016 年期末净资产 6,903,329.33 元,调整后 2016 年期
末净资产 5,092,008.58 元,调整比例为-26.24%。
调整影响 2017 年净利润-850,943.40 元,调整前 2017 年净
利润 1,305,672.43 元,调整后 2017 年净利润 454,729.03 元,调
整比例为-65.17%;调整影响 2017 年净资产-2,662,264.15 元,调
整前 2017 年期末净资产 8,209,001.76 元,调整后 2017 年期末
净资产 5,546,737.61 元,调整比例为-32.43%。
调整影响 2018 年净利润-929,245.28 元,调整前 2018 年净
利润 3,403,477.18 元,调整后 2018 年净利润 2,474,231.90 元,
调整比例为-27.30%;调整影响 2018 年净资产-3,591,509.43 元,
调整前 2018 年期末净资产 12,782,578.94 元,调整后 2018 年期
末净资产 9,191,069.51 元,调整比例为-28.10%。
东方明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第四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
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张进、财务负责人蒋桂云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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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
出如下决定:
对东方明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进、蒋桂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 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
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
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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