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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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4]第064号
致: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并说明了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2024年6月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合计持有35.01%股份的股东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的《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暨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提请在2024年6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临时提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核,股东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符合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股东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发布的《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2024年6月1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合计持有35.01%股份的股东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调整后)〉的议案》,提请在2024年6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临时提案。因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拟审议的《〈2023年年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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