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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9 22:41:59 股吧网页版
啸创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2819 证券简称:啸创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啸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啸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批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批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及《山东啸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挂牌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
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 券商审查
的信息。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
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
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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