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29
- 1 -2020 190
当事人:
易霸科技 (威海) 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易霸科技),住所地:
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海街 10 号。
李支柱,男,1965 年 10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
王锋,女,1973 年 6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易霸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5 月 16 日,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
民法院受理易霸科技全资子公司威海凯迪帕斯沃电力工程有限
公司诉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涉
案金额为 18,740,857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
的 58.90%。易霸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后于 2020 年 4 月
- 2 -28 日补充披露。
2020 年 3 月 6 日,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
法院受理易霸科技诉威海特乙甲全球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合
同纠纷一案。 该案涉案金额为 4,006,285.95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 11.66%。 易霸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
后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补充披露。
易霸科技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
发布)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李支柱、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王锋未能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
出如下决定:
对易霸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李支柱、王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 3 -行)》、《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披披露,保证信息披
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
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
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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