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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6 15:41:36 股吧网页版
吉泰新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6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0740 号
致:浙江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泰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吉泰新材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治理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吉泰新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
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5 日上午 10 时;召开地点
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8 号。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2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2、《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202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6、《关于预计 2023 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预计 2023 年度公司融资事宜的议案》;

8、《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9、《关于公司子公司浙江南郊化学有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12、《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
案》;

13、《关于补充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治理规则》和《浙江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1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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