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30
公告编号:2021-008
证券代码:832835 证券简称:三禾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三禾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3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4 月 1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庆元县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是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浙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上海奉元律所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姓名或名称:黄环武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环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叶冲、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1-008
被告二:姓名或名称:浙江三禾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环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叶冲、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0 月 25 日本着友好互利,合作共赢的目标,签署了《浙
江三禾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禾科技、公司”)与上海浙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庄投资”)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达成《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协议约定:浙庄投资以 3.2 元/股受人丙方股东股份并配合三禾科技上市工作,二被告须及时配合甲方完成相关的宣传业务以促进三禾科技市值增长;三禾科技须在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IPO 辅导备案,合作期间内所有年度的经审计年
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的经审计年度净利润的同比增长率须达到 10%,黄环武按协议条款负责履行回购等条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判令两被告承担违约损失:870, 000. 00 元(以 200 万元为基
数,按(LPR)四倍利率 15.4%/年,从 2018 年 10 月 11 日起至 2021
年 04 月 11 日止)。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一、《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签订后,反诉被告仅仅受让部分股份,
未按协议约定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受让反诉原告公司股份总额达
到 500 万元,对反诉原告构成违约,且反诉被告也未如约赔偿反诉原
公告编号:2021-008
告 50 万元。
二、依据《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反诉被告以每股 3.2 元的价格受让反诉原告公司股份。然反诉被告对于受让的股份中 40 万股,仅
给付每股 2.5 元,每股差价 0.7 元共计 280000 元差价尚未给付反诉
原告。
三、协议签订后,反诉原告及反诉原告公司均按约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 2018 年 3 月份后不再出价挂牌的情形,也不存在其它事项的违约。故而,反诉被告主张反诉原告存在违约与客观事实不符。
相反,反诉被告起诉主张请求权的依据基础逻辑混乱,其诉讼请求主张违约损失,但又缺乏请求的事实基础及证据支持。
四、反诉被告已经受让的股份,在法律性质上,在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之间已经完成了交易手续,所受让的股份再次交易是反诉被告自行所决定的事项,不受反诉原告及反诉原告公司制约, 除非反诉原告公司停牌的情形。从受让股份伊始至目前,所受让的股份反诉被告名下仅仅留 154000 股,同时,从反诉被告提供的证据交易明细看,纵使 2018 年 3 月份以后,交易如常。从中也说明,反诉被告受让股份后自行交易完全不存在障碍。
五、实质上,反诉被告隐藏在其起诉背后的原因,是其原本意图通过协议转让交易的方式受让反诉原告股份以谋取高额利益,但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谋利的空间限缩,其反过来转向反诉原告及反诉原告公司索取不正当利益之图谋。
(六)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在庆元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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