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自动化成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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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自动化成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昆明自动化成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张灿律师、施浩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3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9:00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
131 号汇都国际 B 座写字楼 7 楼昆明自动化成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
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因公司董事长李楠女士因事外出,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陈俭民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8,934,51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关于会计估计变更》《关于制定<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共十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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