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32850 证券简称:大泽电极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云南大泽电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4 年 4 月 2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大泽电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相关制度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
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 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银行及信托公司理财产品 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一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重大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审批。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总经理可以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司的投资事项。
除前款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实施完成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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