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10
公告编号:2023-042
证券代码:832854 证券简称:紫光新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2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2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8 月 8 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3)陕 0103
民初 5773 号民事判决书和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3)陕 0103 民初5774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42
法定代表人:卞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与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11 月 7 日就潼关县、永寿县、淳化县三地集中供热项目提供劳务事项分别签订《潼关县集中供热项目劳务服务合同》、《永寿县集中供热项目劳务服务合同》、《淳化县集中供热项目劳务服务合同》三份合同,约定承包费用分别为 196 万元、219 万元、219 万元,均不包括维护费。三份合同付款方式均为分阶段付款,最
后一笔付款时间均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三份合同合计劳务费为 634 万元(不
包括维护费)。原告认为运营期间的维修费为 20,180 元,劳务费与维修费共计
6,360,180 元,截至目前,认为我方仅支付劳务费 200 万元,还剩 4,360,180 元劳
务费和 218,009 元违约金未支付,故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分开审理上述三个服务合同案件,本次公告涉及案件为潼关县集中供热项目劳务服务合同纠纷案和永寿县集中供热项目劳务服务合同纠纷案。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潼关县集中供热项目劳务服务合同纠纷案: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 1960000 元、违约金 98000 元,并支付利息
自起诉之日起以 2058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所以款项偿还之日止)。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永寿县集中供热项目劳务服务合同纠纷案: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 190000 元、合同项下维修费 11710 元、违约
金 10085.5 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 211795.5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所以款项偿还之日止。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3-042
(一)诉讼裁判情况
潼关县集中供热项目劳务服务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收到碑林区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7 月 26 日作出的
(2023)陕 0103 民初 577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费 23264 元,由原告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承担。
永寿县集中供热项目劳务服务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收到碑林区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7 月 26 日作出的
(2023)陕 0103 民初 577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费 4477 元,由原告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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