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05
公告编号:2023-045
证券代码:832854 证券简称:紫光新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2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2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关于公司与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
碑林区人民法院 2023 年 7 月 26 日作出的(陕)0103 民初 5773 号民事判决书和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023 年 7 月 26 日作出的(陕)0103 民初 5774 号
民事判决书,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4 日收到法
院送达的上诉状。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3-045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卞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基本案情主要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3 月 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制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潼关县集中供热项目劳务服务合同纠纷案: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劳务费 196 万元,违约金 98000 元”,或发回重审;
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永寿县集中供热项目劳务服务合同纠纷案: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到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劳务费 19 万元,维修费 11710 元及违约金 10085.5 元”,或发回重审;
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潼关县集中供热项目劳务服务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收到碑林区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7 月 26 日作出的
(2023)陕 0103 民初 577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费 23264 元,由原告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承担。
公告编号:2023-045
永寿县集中供热项目劳务服务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收到碑林区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7 月 26 日作出的
(2023)陕 0103 民初 577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费 4477 元,由原告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承担。
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二)二审情况
原告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4 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上诉状。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暂未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本次诉讼,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害,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暂未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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