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8
证券代码:832854 证券简称:紫光新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3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陕民再 192 号民
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天”或“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郭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案涉及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淳化泰尔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化泰尔”)
法定代表人:韩锁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案涉及建设工程的原建设单位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基本案情主要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披露的《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2022 年 2 月 17 日披露的《陕西
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一审判决)(公告编号:
2022-002);2022 年 8 月 1 日披露的《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
进展公告》(二审判决)(公告编号:2022-027);2023 年 4 月 4 日披露的《陕西
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再审通知)(公告编号:
2023-011);2023 年 6 月 7 日披露的《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
进展公告》(高院民事裁定书)(公告编号:2023-026)。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浙江中天因与淳化泰尔热力有限公司及我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
案,对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07 月 27 日作出的(2022)陕 04 民终
1734 号民事判决不服,认为二审法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 04 民终 1734 号民事判决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依法改判:一)被申请人淳化泰尔热力有限公司、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14,243,011.19 元,并承担利
息。(利息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申请人对淳化县二期集中供热工程
热源厂及管网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 14,243,011.19 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旬邑县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2 月 25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淳化泰尔热力有限公司、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921571.3 元及利息(利息以 13921571.3 元为基数,自原告足额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淳化县二期集中供热工程热源厂及管网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 13921571.3 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反诉被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淳化泰尔热力有限公司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用 79202.60 元;
四、反诉被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淳化泰尔热力有限公司出具与应收工程款数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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