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5
公告编号:2024-003
证券代码:832854 证券简称:紫光新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2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2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邮递的再审申请书及应诉
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新
公告编号:2024-003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基本案情主要内容详见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再审申请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 196 万元,违约金 98000 元”,或发回重审;
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申请的理由如下:
原告认为二审法院认定潼关集中供热项目未实际履行,原告的前期准备工作非合同约定、被告不知情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系事实认定不清,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潼关县集中供热项目劳务服务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收到碑林区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7 月 26 日作出的
(2023)陕 0103 民初 577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费 23264 元,由原告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承担。
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二)二审情况
公告编号:2024-003
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不服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023 年 7
月 26 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4 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上诉状。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潼关县集中供热项目劳务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10 月 9 日作
出的(2023)陕 01 民终 2170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3264 元,由原告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承担。
(三)再审情况
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10
月 9 日作出的二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再审申请书及应诉通知书。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本次诉讼,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害,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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