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23
公告编号:2024-004
证券代码:832854 证券简称:紫光新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7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5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略阳县紫光热力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收到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上诉受理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陕煤电力略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龙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略阳县紫光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新
公告编号:2024-004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下属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基本案情主要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披露的《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的诉讼请求如下:
撤销略阳县人民法院(2023)陕 0727 民初 430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第二项
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申请的理由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略阳县紫光热力有限公司)认为《2022 年-2023 年供热季供热用热合同》无效,且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对出厂热价按43.54 元/吉焦计算热费系事实认定错误,不符合实际情况,故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10 月 27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
如下:
一、被告略阳县紫光热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 60 日内支付原告陕煤电力略阳有限公司供热费 3,139,885.3 元;
二、被告略阳县紫光热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 60 日内支付原告陕煤电
力略阳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 17,190.87 元(计算至 2023 年 5 月 29 日),并以
3,139,885.3 元为基数按年化率 3.65%支付自 2023 年 5 月 30 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
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陕煤电力略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告编号:2024-004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32,060 元减半收取 16,030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略阳
县紫光热力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二)二审情况
略阳县紫光热力有限公司不服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10 月 27 日
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 2024 年 2月 22 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上诉受理通知书。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暂未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实际成本确认相关负债,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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