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03
证券代码:832861 证券简称:奇致激光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4年1月3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督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和《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中应包含3名独立董事,其中1名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除应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务规则;
(三)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四)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
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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