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3
公告编号:2024-016
证券代码:832861 证券简称:奇致激光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4年1月3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联系
公告编号:2024-016
人,拟审议事项及通知发出日期。
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前款限制。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含视频、电话等)、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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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八)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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