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3
证券代码:832861 证券简称:奇致激光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4年1月3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细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但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开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选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工作组成员无需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其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职责、范围、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列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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