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02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汉坤(证)字[2023]第 36779-1-O-8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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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汉坤(证)字[2023]第 36779-1-O-8 号
致: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奇致激光”)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3 年 9 月 3 日出具了“汉坤(证)字[2023]第 36779-1-O-
1 号”《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汉坤(证)字[2023]第 36779-1-R 号”《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出具了“汉坤(证)字[2023]第 36779-1-O-5 号”《北京市汉坤律师
事务所关于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合称“已出具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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