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02
《关于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众环专字(2024)0100058 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奇致激光”)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报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会计师”),根据贵所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出具的
《关于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问题 1.中间商频繁变动的合理性及终端销售核查情况
根据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贸易商数量分别
为 348 家、424 家、489 家、213 家,报告期内贸易商新增退出较为频繁,主要
系贸易商采取报单制,贸易商不签订经销协议,贸易商通常在获取终端客户订单后向公司进行采购,贸易商数量减少主要是因为当年未获取终端客户订单所致。报告期各期新增贸易商收入占比 40%左右,而减少的贸易商收入占比在30%左右。(2)发行人中间商销售模式下,主要经销商和贸易商自身并不对货物进行存储,不存在库存情况,能实现即时对外销售;发行人多采取先款后货的信用政策,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采用一单一议方式确定信用期。(3)2021 年及 2022 年,发行人前两大客户均为武汉玉美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博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前述客户刚成立即与发行人合作。(4)发行人报告期内向江西博屾光治疗设备与其他医疗设备与贸易商整体情况差异较大,主要系发行人对江西博屾销售的代理产品较多,代理产品售价高但整体毛利率相对较低所致。
请发行人:(1)说明中间商及终端客户各年频繁变动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说明中间商穿透后的终端客户的具体构成、地域分布、采购频率等情况;发行人客户数量较多的情况下采用一单一议方式确定信用期是否合理,说明发行人客户信用和销售管理等具体情况,是否根据客户信用和销售金额进行差异化的管理。(2)说明中间商及终端客户均频繁变动的情况下发行人如何保证收入的稳定性,并针对性进行风险揭示。(3)说明贸易商及经销商均无库存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产品是否全部直接发给终端客户,结合发行人与中间商具体合同中的结算时点、退换货、销售折扣或返利、售后服务等条款,说明中间商在销售过程所起的角色;结合货物流转、管控、资金流、货物质量控制相关安排说明买断式销售的认定依据,销售流程与买断式销售是否存在矛盾。(4)结合贸易商客户的获取方式、合作背景、履约能力和发行人对贸易商客户的选择标准等说明武汉玉美肌、江西博屾刚成立即成为发行人贸易商的合理性,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与武汉玉美肌、江西博屾及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结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说明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与前述客户是否存在潜在关联关系。
(5)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江西博屾销售光治疗设备与其他医疗设备的具体型号及对应价格、毛利率,与同类产品销售均价或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在全部掌握终端客户信息的情况下对终端客户走访及函证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核查是否充分及是否支撑核查结论。
【发行人回复】
一、说明中间商及终端客户各年频繁变动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说明中间商穿透后的终端客户的具体构成、地域分布、采购频率等情况;发行人客户数量较多的情况下采用一单一议方式确定信用期是否合理,说明发行人客户信用和销售管理等具体情况,是否根据客户信用和销售金额进行差异化的管理
(一)说明中间商及终端客户各年频繁变动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1、中间商及终端客户各年频繁变动具有商业合理性
发行人中间商及终端客户各年频繁变动主要与公司的产品特点及销售模式有关。一方面,公司主要从事激光及其他光电类医疗设备的销售,销售的设备种类较多,不同设备对应的应用领域也存在差异,国内医疗机构以中小型医疗机构数量居多,一般而言,中小型医疗机构尤其是私立医疗机构科室类别较少,部分甚至为专科医院,因此对公司设备种类的需求较少,且对单一医疗设备采购的需求量不大,多为 1-2 台,故单个终端客户的采购需求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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