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1
公告编号:2024-057
证券代码:832861 证券简称:奇致激光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8 月 1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通讯方式
4.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2024 年 7 月 31 日 以通讯方式发出
5.会议主持人:监事会主席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经公司全体监事确认,一致同意豁免召开本次监事会提前通知时限要求。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出席和授权出席监事 3 人。
监事周彦、刘璐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告编号:2024-057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 年 8 月 18
日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有关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及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即自
2023 年 8 月 18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17 日。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已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受
理,鉴于本次发行上市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将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障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顺利推进,公司拟将本次发行上市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延长 12 个月
(即至 2025 年 8 月 17 日)。若在此有效期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
上市注册的决定,则本次发行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除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决议有效期延长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具体情况详见于同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发布的《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
1.议案内容: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公告编号:2024-057
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根据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
月,即自 2023 年 8 月 18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17 日。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事宜的有效期将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障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顺利推进,公司拟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顺延 12 个月(即至
2025 年 8 月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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