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0
证券代码:832861 证券简称:奇致激光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8 月 16 日
2.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3 号未来之光 7 栋 3 楼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开不需要相关部门批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5,059,6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7%。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列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列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有关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及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即
自 2023 年 8 月 18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17 日。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已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受
理,鉴于本次发行上市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将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障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顺利推进,公司拟将本次发行上市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延长 12 个月
(即至 2025 年 8 月 17 日)。若在此有效期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
行上市注册的决定,则本次发行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
除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决议有效期延长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55,059,61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根据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即自 2023 年 8 月 18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17 日。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事宜的有效期将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障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顺利推进,公司拟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顺延 12 个月(即至
2025 年 8 月 17 日)。若在此有效期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则
本次授权有效期将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
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有效期延长外,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其他内容不变。
2.议案表决结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