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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1-17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十六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目 录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5
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核准程序的意见...... 6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6
四、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7五、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持股平
台的意见 ...... 11
六、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2
七、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5
八、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15
九、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7
十、关于授权发行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7
十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 17
释 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本所及/或本所律师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及/或签字律师
本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 指 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行
为
公司/发行人/达尔智能 指 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对象 指 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芜湖风险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定向发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定向发行指南》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2020第00770号
致: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定向发行规则》、《定向发行指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 本所律师已对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或者在相关监管部门网站和其他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作出判断;
3. 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说明,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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